案号:(2020)鄂05民终1984号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2日00时50分许刘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徐某受伤,后经医院住院治疗,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出警后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徐某出院后将保险公司及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0余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醉酒后驾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不同意承担赔责任。
挂靠人对外欠款,法院执行被挂靠人工程款1000余万元,律师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获法院支持。
案号:(2020)鄂0591执异9号、(2020)鄂0591执异10号 案情简介:廖某以江都公司名义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并中标,之后江都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发包给了远景公司,远景公司施工完成后,江都公司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向远景公司支付余下的工程款60多万元,远景公司起诉了江都公司及发包人,经法院审理,判决由江都公司向远景公司支付工程款60多万元及利息,由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提供中介服务后退货,遭遇170余万元索赔,律师抗辩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号:(2021)鄂05民终579号 案情简介:刘某为北京思华某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促成北京思华某公司与北京高天某公司签订了华为产品的买卖合同,并履行了该合同,后因产品最终销往了深圳,违反了华为公司针对经营商的区域限制规定而被迫退货,原告北京思华某公司起诉称刘某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未向北京思华某公司告知货物最终去向,导致退货,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刘某返还佣金540465元及利息34252.89元;2、判令刘某赔偿北京思华某公司损失1251978元;3、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指导案例丨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
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指导案例丨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指导案例119号)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